浮梁县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工作人员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非法倾倒在浮梁县境内,造成了当地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这起案例的指导意义,最高检指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于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以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为基数,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编辑 余冬梅 王禾
文章来源:《杭州化工》 网址: http://www.hangzhouhuagong.cn/zonghexinwen/2022/0927/826.html